中國燃氣計量管理技術已經進入標準化時代,但目前的標準還不能完全覆蓋燃氣計量管理流程中的每個環節,仍然需要專業人員的不懈努力來研究、分析、制定或修訂相關標準,完善燃氣計量管理的標準化體系。在燃氣行業發展過程中,計量爭議或計量異常情況會經常出現,由于出現異常情況的起點、終點時間無法準確判斷,爭議量確定依據不充分,沒有權威機構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異常原因鑒定或證明文件,走司法程序則耗時、成本壓力巨大,有的甚至數年未果。按照治未病的管理理念,在重要的燃氣貿易計量點后加裝監控計量可以基本解決計量爭議或計量異常問題。本文重點論述監控計量的必要性、實施方式、技術要求和管理。
《城鎮燃氣交接計量管理規范》(Q/SY 14236-2020)是目前國內唯一頒布的城鎮燃氣交接計量管理專業標準。該標準首次提出了對燃氣重要貿易計量點加裝監控計量的要求。本文通過近幾年在國內發生的7起燃氣貿易計量糾紛案例,從不同角度分析了燃氣計量糾紛處理的經驗教訓,供同行批評指正。
案例1:
北方某省會有一燃氣采暖項目,供氣單位以雙路(一用一備)智能氣體渦輪流量計作為貿易結算依據,用氣終端為5臺燃氣鍋爐,每臺燃氣鍋爐前由用戶安裝了1臺智能氣體渦輪流量計作為獨立計量核算依據。投產當天即發現貿易計量表比5臺分表之和多計量了15萬立方米,用戶當即提出了異議,供氣單位經過多次現場勘查均未解決。后經儀表供應商找求援,通過微信交流和拿到的現場貿易計量工藝流程簡圖,給出的診斷是貿易計量用渦輪流量計與調壓器距離太近,調壓器工作時產生脈動流干擾導致氣體渦輪流量計多計量情況,后經過工藝改造后情況得以解決。
案例2:
某玻璃廠使用燃氣作為燃料,日用燃氣27萬立方米左右,供氣單位以雙路(一用一備)智能氣體渦輪流量計作為貿易結算依據,用戶使用了一段時間后覺得用氣量太大,應該對貿易表進行監控,于是選用了一臺渦街流量計作為監控表。使用后很快發現渦街流量計每日比貿易用的智能氣體渦輪流量計少計5萬立方米左右。該玻璃廠立即書面提出對貿易量的爭議,并聲明雙方的儀表都是經過法定機構檢定合格,要求以己方的渦街流量計作為貿易計量結算依據。
該案例中渦街流量計與智能氣體渦輪流量計相比,雖然都屬于速度式流量計,計量的條件、工藝、干擾因素及計量效果均有差異,在《城鎮燃氣交接計量管理規范》(Q/SY 14236-2020)中渦街流量計是貿易表禁選類型,起不到監控的作用,所以爭議的結論是不予支持。
案例3:
某省內兩國企之間的輸氣計量,上下游均為超聲波流量計,因輸氣量較大,每天差量均超過1萬立方米。下游國企一直苦苦追求答案和解決辦法。經過調查了解,該案例問題在于:
雙方沒有在同一檢定機構檢定流量計及相關的壓力和溫度變送器,檢定的系統誤差不統一,可能存在差異;
雙方的流量計即使選用了同一品牌、同一計量準確度,但是運行中流量計算機沒有都進行校準,上游配置了在線色譜,可以做到適時檢測氣體組分并修約壓縮因子,而下游沒有配置在線色譜,其計算時壓縮因子是定值,實際運行中氣質組分是變化的,因此會導致上下游的數據不一致;
上下游正常情況下也會有一定的計量差,但應該在誤差范圍內。
案例4:
某省內兩國企之間由于貿易的計量儀表出現溫度測量異常,上游渦輪流量計采用流量計算機作為二次儀表,且數據庫存儲量只有30條,下游沒有監控計量,只能以整體售氣量進行階段性數據比對,下游發現虧量較大后走流程提出爭議時已經在數據庫中無法調取到完整的異常數據信息,只能追償到最近30天的量。
案例5:
北方某省內兩國企之間,上游采用智能氣體渦輪流量計做貿易結算計量依據,該流量計后較遠的位置又分出一條支線,兩條線上均有智能氣體渦輪流量計,并都在法定機構檢定合格且在有效期內。上游結算用的智能氣體渦輪流量計在年底遭遇暴風雪的惡劣天氣時,修正儀內電池電量不足,雖然有遠傳系統的外電源供電,由于流量計電源電路存在缺陷,導致在通訊頻率變化的情況下流量計計量出現偏差,偏差范圍在57.65%~220.56%,一個月時間里累計偏差量達到了243多萬立方米。
案例6:
國內兩國企之間,上游采用超聲波流量計做貿易結算計量依據,下游使用智能氣體渦輪流量計做監控計量,某年下游監控計量與上游同期貿易量相差1500多萬立方米,于是立即以公司函的方式向上游單位經理辦發起爭議要求。上游單位接到函件后非常重視,立即組織生產運行與計量主管部門召開會議調查問題、研究對策。結果如下:
下游單位在沒有調查研究清楚問題根源,而且在自身管理出現很多失誤的情況下,沒有與上游單位的生產運行、計量主管部門及時溝通確認,將問題直接推向爭議,搞僵了雙方的關系,對后續處理極為不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