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廣東省地方計量檢定規程的管理,保障計量單位制統一和量值準確可靠,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等有關規定,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起草了《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地方計量檢定規程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計量檢定規程是開展計量活動的技術規則和依據,是貫徹國家計量法律和法規的重要技術支持。《計量法》第十條第二款規定,國家計量檢定規程由國務院計量行政部門制定。沒有國家計量檢定規程的,省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可制定地方計量檢定規程。目前,原質檢總局已2002年發布實施《國家計量檢定規程管理辦法》,但國家層面沒有制定地方計量檢定規程有關規范性管理辦法。
自《計量法》實施以來,廣東省已發布地方計量檢定規程70多個,為確保廣東省計量單位統一和量值準確可靠發揮了重要作用。隨著經濟社會發展,科技創新、產業計量測試、碳計量、環境保護等方面計量新技術、新設備的不斷涌現,制定地方計量檢定規程仍存在較大需求。由于缺少專門的管理辦法,可能會造成規程審批的不透明、不統一,甚至會影響規程的科學性、一致性。因此,為加強廣東省地方計量檢定規程管理,制定規范性管理文件非常必要。
本辦法主要內容說明:
(一)關于適用范圍。按照《計量法》和《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辦法》有關規定,結合強制檢定最新管理要求,對列入《實施強制管理的計量器具目錄》,尚無適用的國家計量檢定規程或者國家計量校準規范的,可制定廣東省地方計量檢定規程。
(二)關于立項。為了保證地方計量檢定規程立項工作質量,設立立項論證制度,通過專家論證、現場答辯等方式對立項建議項目的必要性、可行性進行論證。同時,為了規范管理,地方計量檢定規程制定計劃發布后,對需要調整的情形進行了規定。
(三)關于編制。明確了地方計量檢定規程的編制基本要求,符合國家嚴格執行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有關規定,應與相關的國家、行業技術性文件、標準保持協調一致,應符合《國家計量檢定規程編寫規則》,禁止利用地方計量檢定規程排除、限制市場競爭等,對編制有關材料進行了規定。
(四)關于審定。建立專家審定制度,審定一般以會議方式進行,對于工作原理和檢定方法較為簡單的地方計量檢定規程,可進行函審。為規范審定工作,對審定專家組組成、審定內容、報批材料等進行了規定。
(五)關于批準和發布。地方計量檢定規程經省局批準后發布,文本通過公開渠道予以公布,并對地方計量檢定規程編號等進行了規定。
(六)關于實施和監督。為了做好實施銜接工作,規定新制定的地方計量檢定規程一般在批準之日起3個月后實施,修訂的地方計量檢定規程一般在批準之日起6個月后實施,并要求開展地方計量檢定規程的宣貫和推廣工作。為強化地方計量檢定規程后續管理,建立起草單位實施情況跟蹤、定期評估等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