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條 支持在示范區建立金融信息共享合作機制。鼓勵金融機構在示范區提供同城化便利服務,依法開展跨區域聯合授信。 第四十一條 支持示范區推進知識產權跨區域聯合保護和公共服務一體化。 支持知識產權相關服務機構為示范區內企業提供專利培育、侵權監測、風險預警、價值評估、知識產權轉化和交易等服務。
第四十二條 支持在示范區建立統一的產業人才評價體系和高端人才評價標準,開展職稱聯合評審。 本省有關部門會同上海市、浙江省有關部門在示范區建立相關職業資格、職稱、繼續教育學時互認機制,暢通人才流動渠道。
第四十三條 支持示范區建設全國一體化算力網絡長三角國家樞紐節點,加快示范區數據中心集群建設,優化數據中心和存算資源布局,推動算力、數據、應用資源集約和服務創新。
第六章 江南水鄉文化
第四十四條 支持示范區根據鎮水相依的水鄉聚落特征和吳根越角的歷史文化特色,推動建設江南運河、太湖—黃浦江、嘉興—吳淞江等歷史文化帶,塑造新江南水鄉風貌,打造體現江南水鄉特色的文化標識地。 執委會會同兩區一縣人民政府建立江南水鄉文化保護區域協同工作機制,推進示范區內江南水鄉古鎮的整體性保護以及聯合申報世界文化遺產等工作。
第四十五條 鼓勵、支持單位和個人舉辦昆曲、嘉善田歌、江南絲竹、蘆墟山歌等傳統戲曲和音樂表演活動,經營傳統手工藝和特色食品,研究發掘名鎮名村、傳統村落歷史文化價值,展示江南水鄉獨特的文化內涵,傳承和保護江南水鄉文化。 示范區可以通過提供就業指導、技能培訓、經費補助等方式,鼓勵在江南水鄉古鎮居住、就業、創業,展示當地民風民俗、傳統禮儀、飲食文化等傳統文化生活業態。
第四十六條 支持在示范區開展江南水鄉文化相關文藝作品創作和文化產品開發,共同策劃品牌主題推介活動,培育示范區江南水鄉文化品牌。 支持在示范區合作推進非物質文化遺產活化利用,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傳承、傳播。 執委會會同兩區一縣人民政府推進與國際、國內文化遺產保護組織等的文化交流和項目合作。
第四十七條 支持示范區拓展民間民俗文化旅游服務,推動古鎮群落文化休閑和旅游資源的聯動開發,打造文商旅體融合、區域品牌鮮明、營商環境優良的文旅服務、消費和產業集聚區。 支持示范區建立跨區域聯合辦賽機制,舉辦跨區域品牌賽事,引導高水平、高級別的賽事品牌落戶示范區。
第七章 公共服務
第四十八條 執委會會同兩區一縣人民政府編制示范區共建共享公共服務項目清單并動態更新,推進衛生健康、醫療保障、教育、養老、住房保障等領域公共服務共建共享。 支持示范區構建跨區域公共數據共享機制,提升公共數據資源利用效率。
第四十九條 支持示范區引進優質教育資源,開展教師一體化培養,建立智庫共享、課程共建、名師聯訓、品牌聯建機制,建設優質教育資源線上共享平臺,共建優質教育資源庫。 支持示范區推進職業教育一體化工作,開展跨省域職業教育人才培養。 鼓勵示范區推進高等學校校際學分互認、教師交流,發展高水平、開放式的高等教育。
第五十條 支持在示范區推進醫療保障同城化,實行示范區內異地就醫免備案直接結算,推動醫療保障經辦政務服務事項統一,推行醫保電子憑證一碼通。 支持在示范區推進醫療機構協作,建立跨區域醫療資源共享機制,組建跨區域醫療聯合體,促進醫師跨區域多點執業,推進影像資料、檢驗報告互聯互通互認。
第五十一條 支持在示范區加強養老服務合作,建設康養基地,推動實現養老服務補貼和長期護理保險異地結算,為異地養老提供便利。 第五十二條 支持在示范區以社會保障卡為載體,在交通出行、旅游觀光、文化體驗、社會保障、醫療衛生、金融服務等領域實現同城化服務。
第五十三條 支持在示范區建立統一的公共信用信息歸集標準,促進公共信用信息跨區域共享;支持市場化信用服務機構參與示范區公共信用體系建設,開發跨區域融合信用產品,拓展跨區域信用服務應用場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