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規定自2015年8月1日起執行。《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重新核定條形碼服務費收費標準及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價格[2012]3909號)有效期延至2015年7月31日,有效期滿后,自行廢止。《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規范和降低手機檢測收費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價格[2011]890號)、《國家計委關于無線電設備型號認證檢測收費有關問題的通知》(計價格[2003]345號)、《國家計委辦公廳關于修訂中國船級社檢驗計費規定的通知》(計辦價格[2001]1286號)、《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重新核定認證人員考核注冊培訓等收費標準及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價格[2012]3903號)、《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調整認可收費標準及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價格[2012]3904號)、《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重新制定強制性產品認證收費標準的通知》(發改價格[2009]1034號)、《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印發<強制性產品認證檢測收費標準(試行)的通知>》(發改價格[2006]1979號)、《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強制性產品認證計費人日數及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價格[2009]3342號)、《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于認證人員收費有關問題的復函》(發改辦價格[2006]1518號),以及其他與本通知規定不符的規定,自本通知執行之日起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