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日前印發《關于加快推進“三證合一”登記制度改革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部署全面推行“三證合一”登記制度改革,進一步便利企業注冊,持續推動形成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熱潮。
《意見》提出了五項基本要求。一是統一申請條件和文書規范。要以方便企業辦事、簡化登記手續、降低行政成本為出發點,按照企業不重復填報登記申請文書內容和不重復提交登記材料的原則,依法梳理申請事項,統一明確申請條件,整合簡化文書規范,實行“一套材料”和“一表登記”申請,并在“一窗受理”窗口公示申請條件和示范文本。二是規范申請登記審批流程。按照“三證合一”登記制度改革的新要求,整合優化申請、受理、審查、核準、公示、發照等程序,縮短登記審批時限。“一個窗口”統一受理企業申請并審核后,申請材料和審核信息在部門間共享,實現數據交換、檔案互認。電子登記檔案與紙質登記檔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三是優化登記管理服務方式。適應實行“三證合一”登記制度改革的需要,加快推進“一個窗口”對外統一受理模式,方便申請人辦理。四是建立跨部門信息傳遞與數據共享的保障機制。要加大信息化投入,按照統一規范和標準,改造升級各相關業務信息管理系統,實現互聯互通、信息共享。五是實現改革成果共享應用。實行“三證合一”登記制度改革后,企業的組織機構代碼證和稅務登記證不再發放。企業原需要使用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辦理相關事務的,一律改為使用“三證合一”后的營業執照辦理。實行更多證照合一的,只要與《意見》的原則和要求相一致,都可以先行先試。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都要予以認可和應用。
《意見》要求,有序做好已登記企業(包括已試點“三證合一”登記制度改革的企業)原發證照換發工作。過渡期內,原發證照(包括各地探索試點的“一照三號”營業執照、“一照一號”營業執照)繼續有效,過渡期結束后一律使用加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營業執照,原發證照不再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