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對科技成果轉化工作一向十分重視,并專門制定了《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據了解,世界上還沒有一個國家就科技成果轉化專門制定一部法律。去年我國又對《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進行了44處修訂,從轉變政府職能到建立新的利益機制,均有重要調整。新修訂的《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不僅在科技界引起了較大反響,也獲得了社會公眾尤其是產業界的高度關注。
轉化基金貸款風險補償工作的管理主體及職責
科技部、財政部
轉化基金的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引導基金貸款風險補償政策并組織實施。
轉化基金理事會
轉化基金的決策支撐機構,由科技部、財政部聘請的法律、財務、科技、創業投資、資本市場、銀行信貸等領域的資深專家組成。理事會依據《國家科技成果轉化引導基金理事會規程》的相關規定,審議年度貸款風險補償方案,形成審議意見,報科技部批準。
受托管理機構
受科技部、財政部委托,負責轉化基金貸款風險補償日常管理工作,包括:通過招標確定合作銀行;受理合作銀行的貸款風險補償申請,匯總科技成果轉化貸款項目,擬定向科技部提交的年度貸款風險補償方案;對合作銀行實施科技成果轉化貸款開展績效評估,根據評估結果提出建議;向科技部、財政部報告年度貸款風險補償實施情況、開展數據分析研究及其它重大事項。
據《國家科技成果轉化引導基金貸款風險補償管理暫行辦法》
當前,經濟下行壓力加大,經濟增長進入新常態。中小企業發展面臨的融資難、融資貴現象依然突出,科技成果轉化在提高企業技術創新能力和支撐經濟轉型發展方面的重要作用尚未得到充分發揮和體現。
如何扭轉局面,發揮財政資金的杠桿作用,引導社會資本支持科技成果轉化,建立符合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特點和規律的新型投融資機制,是擺在政府面前的重要問題。
不久前,科技部、財政部聯合發布了《國家科技成果轉化引導基金貸款風險補償管理暫行辦法》(簡稱《辦法》)。隨著該《辦法》的出臺,不久的將來,中小企業科技成果轉化難的困局或可破解。
降低科技成果轉化貸款風險
為引導全社會力量加大科技成果轉化投入,加快推動科技成果轉化應用,財政部、科技部于2011年發布了《國家科技成果轉化引導基金管理暫行辦法》(財教〔2011〕289號),通過設立創業投資子基金、貸款風險補償等方式,支持利用財政性資金形成的科技成果的轉化。在此基礎上,科技部、財政部經過深入調研,廣泛征求科研機構、科技人員、銀行業金融機構、地方科技和財政部門等各方面意見和建議,又印發了《國家科技成果轉化引導基金貸款風險補償管理暫行辦法》。
據了解,貸款風險補償工作將按照政府引導、共同支持、風險分擔、適當補償的原則開展。政府引導是指政府通過資金引導、項目推薦等方式帶動銀行業金融機構支持科技成果轉化;共同支持是指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共同出資對銀行信貸支持科技成果轉化給予激勵和補償;風險分擔是指轉化基金和合作銀行對科技成果轉化貸款產生的風險進行分擔;適當補償是指轉化基金按照合作銀行發放科技成果轉化的貸款額的一定比例給予補償。
改善科技型中小企業融資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