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環保裝備制造業(環境監測儀器)規范條件》(2018年第52號公告),工信部公示第一批符合規范條件的環境監測儀器制造企業名單。
怎樣的企業具備條件 解讀來了
根據相關規范要求,環境監測儀器是指用于大氣環境、水環境、土壤環境、固體廢棄物、環境生物、環境放射性和環境噪聲等領域監測及實驗室分析所使用的專用儀器及其應用所必需的軟件系統。
根據基本要求包括企業應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取得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經營范圍涵蓋環境監測儀器制造;企業的生產工藝、裝備符合國家產業政策要求,不生產國家明令淘汰的產品,不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設備、材料和生產工藝;企業應具備研發、設計、生產所需要的固定場所,且與研發設計能力、生產制造規模相適應;企業應具備良好的財務狀況,財務數據真實可信,并經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登記的有資質的第三方審計機構,應能夠出具近三年第三方財務審計報告(經營期不滿三年的企業按實際經營期限提供相關材料,下同);企業應具有良好的資信、公眾形象和履約能力,依法納稅,近三年無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受到行政處罰的行為,無重大質量、生產安全等事故,無惡意低價競標行為,無不正當競爭行為;企業近三年利潤率平均值不低于 6%;年銷售收入 2 億元以下企業的環境監測儀器銷售收入占企業當年總收入應不低于 50%,年銷售收入 2 億元以上企業的環境監測儀器銷售收入占企業當年總收入應不低于 30%。
在技術創新能力上,企業應具有獨立研發和創新能力,建有技術中心、工程研究中心等研發機構,或與大學、科研院所在技術研發方面形成穩定的合作機制;企業應具有大專以上學歷的科技人員占企業職工總數的30%以上,其中研究開發的科技人員應占企業職工總數的 10%以上;企業近三年每年用于研發投入的費用占企業銷售收入總額比例不低于 6%或投入總額不低于 2000 萬元。企業近三年獲得環境監測儀器儀表制造領域的授權專利(包括軟件著作權)不少于 10 項(其中授權發明專利不少于 1 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