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其他處理措施。
第九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九十三條 駐粵高等學校、科研機構在本省開展科技創新活動的,參照本條例有關規定執行。
利用財政性資金設立的醫療衛生機構開展科技創新活動的,在科研自主權、科技成果轉化、科研儀器設備采購等方面與科研機構適用同等政策。
第九十四條 本條例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廣東省促進科學技術進步條例》《廣東省自主創新促進條例》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