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條 省人民政府設立省基礎與應用基礎研究基金,資助科技人員開展自然科學探索和前沿技術研究,支持科技人才培養和團隊建設。鼓勵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等社會力量以及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和省基礎與應用基礎研究基金設立聯合基金。
省人民政府科技主管部門負責制定省基礎與應用基礎研究基金發展規劃以及管理制度,審定基金資金預算計劃、基金項目申報指南以及資助項目等重大事項,指導和監督基金管理機構運行。
省基礎與應用基礎研究基金管理機構負責管理和運行省基礎與應用基礎研究基金,履行項目組織管理、監督與評價、科研失信行為調查等職責。省基礎與應用基礎研究基金管理機構可以接受社會捐贈,專項用于資助基礎研究。
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經濟社會實際情況和發展需要,可以設立或者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等社會力量聯合設立基礎與應用基礎研究基金。
第三章 技術創新
第二十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家戰略需求,結合本省重點產業和社會發展的重大需要,推動落實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新型舉國體制,組織開展關鍵核心技術攻關,促進關鍵核心技術、關鍵零部件和重大裝備自主可控,加快培育發展新質生產力。
省和有條件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關鍵核心技術攻關決策體系和統籌協調運行機制,加強對重點領域項目、人才、基地、資金一體化配置。
第二十一條 省和有條件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科技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優化關鍵核心技術攻關項目形成、實施、驗收等全流程管理,對重大財政科研項目分類實施總承擔單位負責制、主審制、并行資助、揭榜掛帥、部省市聯動等新型組織管理模式,提升關鍵核心技術攻關效能。
對涉及國家安全、國家利益、重大社會公共利益的,或者采取應急響應方式布局的重大財政科研項目,可以采取定向委托、一事一議、下達指令性任務等方式組織攻關。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在科技創新規劃、政策制定、科研項目組織實施中,推動企業成為技術創新決策、科研投入、組織科研和成果轉化的主體,促進創新要素向企業集聚;支持企業牽頭承擔科研項目,利用財政性資金設立的、產業應用目標明確的技術攻關類項目主要由企業牽頭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采取財政資助、貸款貼息、獎勵等普惠性財政后補助方式,支持和引導企業增加科研投入。
鼓勵企業建立健全科技創新管理制度,設立研發機構,建立研發準備金制度,引進和培養科技人才,提高科技創新能力。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強化科技型企業梯次培育機制,制定精準支持措施,培育科技型中小企業、高新技術企業、專精特新企業和科技領軍企業。
科技型企業培育發展成效納入本省高質量發展、省級高新區發展等評價范圍。
第二十四條 省和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支持科技領軍企業牽頭組建創新聯合體,引領帶動技術攻關。
鼓勵科技領軍企業開放創新鏈、供應鏈資源和應用場景,牽頭整合集聚創新資源,建設跨領域協同創新平臺,推動產業鏈大中小企業融通發展。
第二十五條 國有企業應當建立健全科技創新研發投入長效機制,組織開展原始創新和關鍵核心技術攻關,提供重大科技成果示范應用場景;建立健全激勵分配制度,對企業重要科技人員和管理人員實施股權和分紅等激勵措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完善以創新為導向的國有企業考核評價制度,將企業的研發投入強度、創新能力建設、創新成效,以及首臺(套)裝備、首版次軟件、首批次新材料應用等情況納入國有企業負責人的業績考核范圍。國有企業研發投入在企業經營業績考核中視同利潤。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科技、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等有關部門應當推動技術創新和成果轉化平臺建設,支持開展共性關鍵技術和工程化技術研究,推動科技成果應用示范和產業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