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條 鼓勵首購、訂購新技術、新產品、新服務。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使用財政性資金采購新技術、新產品、新服務的,應當優化評審標準,合理設置首創性、先進性等評審因素和權重,不將價格作為主要評審因素;加大對科技型中小企業的支持力度,落實預留政府采購份額、加大評審優惠等中小企業支持政策。
利用財政性資金設立的高等學校、科研機構和企業應當完善科研儀器設備采購內部管理規定,簡化科研急需設備耗材采購流程,按照規定可以不進行招標投標程序。
第三十四條 省和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支持建設概念驗證中心、中試基地和檢驗檢測認證機構,為科技成果的技術概念驗證、檢驗檢測認證、商業化開發、投產前試驗或者試生產等提供服務。
第三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推動建設科技創新所需的應用場景,支持開展新技術、新產品、新服務、新模式應用試驗,依法向高等學校、科研機構和企業提供數據開放、技術驗證、檢驗檢測、示范應用等服務,提高科技成果轉化實施效率。
第三十六條 鼓勵建設專業化技術轉移機構,培養技術轉移人才隊伍,提供技術轉移服務。
利用財政性資金設立的高等學校、科研機構科技成果轉化收益的單位留存部分,可以用于技術轉移機構的能力建設,對在科技成果轉化服務中做出重要貢獻的技術轉移人員給予獎勵,人員獎勵支出納入績效工資總量并單列管理,不納入績效工資總量調控基數。
省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會同科技主管部門完善技術轉移人才評價機制,開展技術轉移人才職稱評定。
第三十七條 鼓勵建設與產業深度融合的科技企業孵化育成體系,支持建設眾創空間、孵化器、加速器、大學科技園、科技產業園、產教融合園等專業孵化載體,提供技術研發、技術轉移、中試驗證、投融資對接等服務。
利用財政性資金設立的專業孵化載體應當重點考核創業服務和孵化企業能力,不以經營利潤為主要考核指標。
各類創新主體可以將科技成果使用權作價投資孵化科技型企業。
第三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促進知識產權的創造和運用,支持培育高質量專利,加強對知識產權的保護、管理和服務,完善知識產權維權機制。
省和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知識產權等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專利導航,為科學規劃技術創新路徑和研發攻關方向提供參考。
第五章 科技金融
第三十九條 省和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應當將科技金融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專項規劃,完善金融支持科技創新體系建設。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科技主管部門會同地方金融管理、發展改革、財政等部門,可以運用財政資助、貸款貼息、獎勵等方式,引導銀行、證券、保險等金融機構以及天使投資、創業投資機構為創新主體提供融資支持和金融服務。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支持金融機構探索股權、債券、信貸、保險等多種方式組合聯動,為科技型企業提供多元化融資支持。
第四十條 有條件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堅持政府引導、市場培育,建立覆蓋科技創新全鏈條和科技型企業全生命周期的科技創新投資基金體系。
政府、國有企業設立的天使投資基金、創業投資基金,應當引導社會資本聚焦戰略性支柱產業、戰略性新興產業、未來產業,加大對種子期、初創期科技型企業的投資力度;鼓勵設立長存續期限的天使投資基金、創業投資基金。
省人民政府科技、財政、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等部門對國有天使投資基金、創業投資基金的投資期和退出期設置不同考核指標,綜合評價基金整體運營效果,不以國有資本保值增值作為主要考核指標。
鼓勵商業銀行具有投資功能的子公司以及保險機構、信托公司等按照有關規定為天使投資基金、創業投資基金提供長期資金支持。
第四十一條 省和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國有創業投資機構業績考核、激勵約束和容錯機制,推動國有創業投資機構加大對初創期科技型企業的支持。對科技創新投資基金歸屬財政或者國有企業出資部分的利潤,可以在基金組建方案中結合實際約定適度讓利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