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條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推動完善科技創新投資基金退出機制,支持設立私募股權二級市場基金。鼓勵天使投資基金、創業投資基金通過協議轉讓基金份額、向私募股權二級市場基金轉讓基金份額等方式退出,實現資金循環使用。
第四十三條 支持商業銀行建立以企業創新能力為核心指標的科技型企業融資評價體系,優化授信審批機制,精準支持科技型企業。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建立科技信貸風險補償機制,對因提供科技信貸產生不良貸款的商業銀行,給予一定補償。
第四十四條 省和有條件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建立完善知識產權質押融資風險補償機制,支持金融機構開展知識產權質押融資業務。
鼓勵科技型企業通過知識產權證券化的方式融資。
第四十五條 鼓勵保險機構開發符合科技型企業特點的科技保險產品和服務,建立科技保險理賠快速通道,為科技型企業在技術研發、創新產品應用、知識產權保護等方面提供保險保障。
第四十六條 鼓勵科技型企業通過上市掛牌、發行債券、并購重組、再融資等方式融資。
省人民政府應當支持區域性股權交易市場科技創新等專板建設,為科技型企業提供掛牌展示、托管交易、投融資服務、培訓輔導等服務。
鼓勵科技領軍企業、大型企業投資種子期、初創期科技型企業。
第四十七條 省人民政府推動跨境投融資便利化,在依法合規、風險可控前提下,促進科技型企業利用境內外金融資源,拓寬科技型企業融資渠道。
第四十八條 鼓勵金融機構利用大數據、云計算、區塊鏈、人工智能等技術創新科技金融產品,提升金融服務水平。
省和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推動科技創新投融資服務平臺建設,支持其通過組織創新創業賽事、科技成果路演等活動,促進科技創新創業項目與天使投資、創業投資機構以及金融機構對接。
第六章 科技人才
第四十九條 本省以科技人才為重點,堅持人才引領創新驅動發展,完善高層次人才發展政策體系。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完善科技人才發展機制,優化科技人才發展環境。
鼓勵高等學校、科研機構、企業等用人單位結合實際制定實施科技人才發展計劃,完善人才使用機制。
第五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健全科技人才和團隊培養機制,加強專業技術、高技能、重點產業、重要領域的人才,以及復合型人才、戰略人才培養。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加強青年科技人才隊伍建設。利用財政性資金設立的省基礎與應用基礎研究基金和省科技人才工程,支持青年科技人員的項目比例不低于百分之六十。省科學技術獎設立青年科技創新獎項,對在科技創新活動中做出重要貢獻的青年科技人才給予獎勵。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科研項目、人才項目、科技獎勵等方面,應當對女性科技人員申報年齡放寬不少于兩周歲。
第五十一條 省和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應當完善科技人才和團隊引進制度,支持引進高層次人才和急需緊缺人才。
鼓勵用人單位通過顧問指導、掛職兼職、項目合作、技術服務、在境外創辦或者共建研發機構等方式柔性引進科技人才。鼓勵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將符合條件的柔性引進人才納入本市人才支持與保障政策范圍。
除涉及國家安全等特殊情況外,外籍科技人才可以牽頭申報、實施財政科研項目,參與科技戰略研究、科研項目管理等工作。
第五十二條 高等學校、科研機構可以設置一定比例的流動崗位,引進符合條件的企業經營管理人才和企業科技人才從事教學科研工作。
本省實施往來港澳人才簽注政策,支持粵港澳大灣區科技人才進行學術交流和科研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