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完善科技特派員制度,鼓勵高等學校和科研機構的科技人才深入企業和農村開展技術攻關和成果轉化活動。
第五十三條 科技人才評價應當突出用人單位主體地位,發揮政府、市場、社會組織等多元評價作用,實施分類評價,合理確定薪酬待遇、配置學術資源、設置評價周期。
省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有關部門應當優化有利于科技人才創新和發展的職稱評審制度,對取得重大基礎研究和前沿技術突破、解決重大工程技術難題、在經濟社會各項事業中做出重大貢獻的科技人才,以及引進的海外高層次人才、急需緊缺人才,可以不受學歷、資歷等限制,直接申報高級職稱。符合條件的高等學校、科研機構、醫療衛生機構、新型研發機構、高新技術企業等單位,可以自主開展職稱評審,制定職稱評審標準、組建評審機構以及評審專家庫。
用人單位應當構建體現知識、技術等創新要素價值的收益分配機制,在績效工資分配中對承擔重大科技任務且做出貢獻的一線科技人才給予傾斜。
第五十四條 省和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教育、科技等有關部門應當賦予科研實力突出、科技人才集中、管理制度健全的高等學校、科研機構用人自主權,賦予科技人才更大技術路線決定權、經費支配權、資源調度權。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優化管理流程,避免重復性檢查和評估等活動,減輕科技人員項目申報、材料報送、經費報銷等方面的負擔。
第五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科技人才綜合服務保障體系,為科技人才提供知識產權保護、風險投資、創業孵化以及成果轉化等創新創業服務保障。符合條件的科技人才,在落戶、出入境、停居留、醫療保障、子女入學、配偶安置、社會保險、稅收減免、住房保障等方面享受便利服務,可以按照規定申領人才優粵卡。
用人單位應當為科技人才提供開展科研工作所需的啟動資金、儀器設備、場地、科研助理等基本條件。
第五十六條 高等學校、科研機構以及其他科技組織可以根據發展需要聘用外籍科技人才。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公安、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科技等有關部門應當落實外籍科技人才及其外籍配偶子女辦理出入境、永久居留、外國人來華工作許可、外國人才簽證、外國專家來華邀請函等政策制度,優化外籍“高精尖缺”人才認定標準。
持人才簽證的外籍科技人才入境后在粵港澳大灣區內地工作的,按照國家規定可以直接申請工作類居留證件,無需事先取得工作許可。
全職在粵工作的外籍科技人才經用人單位和擬兼職單位同意并經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備案后,可以在省內從事兼職工作。
第七章 科研機構
第五十七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統籌優化、科學布局,突出特色優勢,構建結構合理、定位準確、機制靈活的科研機構體系。
利用財政性資金設立的科研機構應當強化基礎研究、前沿技術研究、社會公益性技術研究的功能,加強共性技術供給、資源開發共享、科技普及和應急科技支撐等公共服務。
鼓勵社會力量創辦科研機構,開展基礎研究、技術研發、成果轉化等活動。
第五十八條 省和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支持科研機構承擔重大科技任務、建設重大創新平臺,并完善保障機制。
省人民政府應當對省屬公益性科研機構從事基礎性研究和社會公益性技術研究給予穩定支持。
支持科研機構聯合高等學校以承擔科技任務為導向培養研究生,鼓勵科研機構所在地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給予保障。
鼓勵科研機構完善科技成果產業化機制,利用自身研發平臺資源優勢,圍繞市場需求與產業發展,采取技術并購、科技成果作價投資、與企業聯合攻關、共建產業技術研發平臺等模式,促進創新鏈、產業鏈、資金鏈、人才鏈融通發展。
第五十九條 省和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支持科研機構創新體制機制,建立現代院所制度,推進章程管理改革,落實管理自主權,實行更靈活的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