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九條 支持各類創新主體開展國際科技交流合作,參與或者發起國際大科學計劃、大科學工程、國際科學技術組織,提高科技創新的國際化水平。
境外的高等學校、科研機構、企業和社會組織可以依法在本省獨立創辦研究開發機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在出入境管理、注冊登記、信息服務等方面提供便利條件。
外商投資設立的企業、科研機構可以牽頭或者參與本省的科技計劃項目、申報科技獎。支持各類創新主體與境外的科研機構、科技人才聯合申報本省的科技計劃項目。
第七十條 鼓勵創辦國際性科技論壇、展會等活動,加強國際科技創新前沿和熱點問題、技術與成果展示、海外人才創新創業等方面的交流合作,構建具有國際影響力的交流平臺。
省人民政府科技主管部門應當加強高水平科技期刊建設,支持創辦和培育具有國際傳播力和學術影響力的科技期刊。
第七十一條 有條件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應當促進科研用物資跨境自由流動,探索實施科研儀器設備、科研樣本、實驗試劑、耗材等科研用物資便捷管理模式。
支持在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廣州南沙和河套深港科技創新合作區深圳園區內的各類創新主體,以及粵港澳大灣區內的高等學校和科研機構,在國家數據跨境傳輸安全管理制度框架下,建設固網接入國際互聯網的綠色通道。
支持高等學校、科研機構、企業在確保個人信息和重要數據安全前提下,實現科研數據依法跨境互聯互通。
第七十二條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省際科技創新合作機制,支持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承擔國家重點跨區域科技創新合作任務。
第七十三條 省人民政府支持珠江三角洲地區與粵東粵西粵北地區建立科技創新合作機制,提高科技創新支撐引領粵東粵西粵北地區高質量發展的能力。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支持粵東粵西粵北地區建設省級的新型研發機構、孵化器、工程技術研究中心、臨床醫學研究中心、重點實驗室等創新平臺載體,實施重大人才工程。
第九章 創新環境
第七十四條 本省推進科技體制改革和制度創新,持續探索激勵創新的先行先試政策,建立健全科技創新容錯機制,激發和保護各類創新主體開展科技創新活動的積極性。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引導社會培育創新精神,弘揚科學家精神、工匠精神,營造崇尚創新、求實奉獻、追求卓越、寬容失敗的創新環境。
第七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落實國家和省促進科技創新的稅收、金融、政府采購等政策,加強宣傳引導,簡化辦事程序,為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享受有關優惠政策提供便利服務。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商務、知識產權等有關部門應當依法通過行政獎勵、行政確認、行政協議等方式,支持律師事務所、涉外商事仲裁機構、涉外商事調解機構等法律服務機構和知識產權服務機構為各類創新主體開展國際科技交流合作、海外知識產權維權等提供服務。
第七十六條 省和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家戰略和本地需求制定科技計劃,完善科技計劃統籌協調機制,加強專業化管理,規范全過程監督。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指導科技計劃項目管理專業機構建立健全項目管理工作制度,并強化監督評價。
省和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科技、財政等有關部門應當完善科技計劃績效評價制度,強化科技計劃整體績效評價,推動實現聯合評價及其結果互認。
第七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以及財政科研項目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符合科研規律的財政科研經費管理制度,完善撥付機制,優化管理措施,具體包括:
(一)按照規定簡化項目預算編制;向項目承擔單位下放項目經費預算調劑權,向項目負責人下放除設備費之外的直接費用預算調劑權,間接費用預算可以在核定比例范圍內調增、調減。
(二)按照規定落實間接費用比例,間接費用可以全部用于績效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