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提供虛假信息,不誠信的;
(2)未建立管理體系或建立的管理體系未有效實施的;
(3)生產加工過程使用了禁用物質或者受到禁用物質污染的;
(4)產品檢測發現存在禁用物質的;
(5)申請認證的產品質量不符合國家相關法規和(或)標準強制要求的;
(6)存在認證現場檢查場所外進行再次加工、分裝、分割情況的;
(7)一年內出現重大產品質量安全問題或因產品質量安全問題被撤銷有機產品認證證書的;
(8)未在規定的期限完成不符合項糾正或者(和)糾正措施,或者提交的糾正或者(和)糾正措施未滿足認證要求的;
(9)經監(檢)測產地環境受到污染的;
(10)其它不符合本規則和(或)有機標準要求,且無法糾正的。
5.4.4申訴
認證委托人如對認證決定結果有異議,可在10個工作日內向認證機構申訴,認證機構自收到申訴之日起,應在30個工作日內進行處理,并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認證委托人。
認證委托人如認為認證機構的行為嚴重侵害了自身合法權益,可以直接向認證監管部門申訴。
6.認證后管理
6.1認證機構應當每年對獲證組織至少實施一次現場檢查。認證機構應根據申請認證產品種類和風險、生產企業管理體系的穩定性、當地誠信水平總體情況等,合理確定現場檢查頻次。同一認證的品種在證書有效期內如有多個生產季的,則每個生產季均需進行現場檢查。
此外,認證機構還應在風險評估的基礎上每年至少對5%的獲證組織實施一次不通知的現場檢查。
6.2認證機構應及時獲得獲證組織變更信息,對獲證組織有效管理,以保證其持續符合認證的要求。
6.3認證機構在與認證委托人簽訂的合同中,應明確約定獲證組織需建立信息通報制度,及時向認證機構通報以下信息:
(1)法律地位、經營狀況、組織狀態或所有權變更的信息;
(2)組織和管理層變更的信息;
(3)聯系地址和場所變更的信息;
(4)有機產品管理體系、生產、加工、經營狀況或過程變更的信息;
(5)認證產品的生產、加工、經營場所周圍發生重大動、植物疫情的信息;
(6)生產、加工、經營的有機產品質量安全重要信息,如相關部門抽查發現存在嚴重質量安全問題或消費者重大投訴等;
(7)獲證組織因違反國家農產品、食品安全管理相關法律法規而受到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