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采購的原料或產品存在不符合認證依據要求的情況;
(9)不合格品撤回及處理的信息;
(10)其他重要信息。
6.4銷售證
6.4.1認證機構應制定銷售證申請和辦理程序,要求獲證組織在銷售認證產品前向認證機構申請銷售證。
6.4.2認證機構應對獲證組織與顧客簽訂的供貨協議、銷售的認證產品范圍和數量進行審核。對符合要求的,頒發有機產品銷售證。
6.4.3銷售證由獲證組織在銷售獲證產品時轉交給購買單位。獲證組織應保存銷售證的復印件,以備認證機構審核。
6.4.4銷售證基本格式見附件3。
7.再認證
7.1獲證組織應至少在認證證書有效期結束前3個月向認證機構提出再認證申請。
獲證組織的有機產品管理體系和生產、加工過程未發生變更時,可適當簡化申請評審和文件評審程序。
7.2認證機構應當在認證證書有效期內進行再認證檢查。因不可抗拒力的原因,不能在認證證書有效期內進行再認證檢查時,獲證組織應在證書有效期內向認證機構提出書面申請,說明原因。經認證機構確認,再認證可在認證證書有效期后的3個月內實施,但不得超過3個月。延長期內生產的產品,不得作為有機產品進行銷售。
7.3不能在認證證書有效期內進行現場檢查,在3個月延長期內未實施再認證的生產單元需重新進行轉換認證。
8.認證證書、認證標志的管理
8.1認證證書基本格式
有機產品認證證書有效期為一年,認證證書基本格式應符合本規則附件1、2的規定。認證證書的編號應當從“中國食品農產品認證信息系統”中獲取,認證機構不得自行編制認證證書編號發放認證證書。
8.2認證證書的變更
獲證產品在認證證書有效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認證委托人應當向認證機構申請認證證書的變更:
(1)有機產品生產、加工單位名稱或者法人性質發生變更的;
(2)產品種類和數量減少的;
(3)有機產品轉換期滿的;
(4)其他需要變更的情形。
8.3認證證書的注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認證機構應當注銷獲證組織認證證書,并對外公布:
(1)認證證書有效期屆滿前,未申請延續使用的;
(2)獲證產品不再生產的;
(3)認證委托人申請注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