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完善有機產品認證制度,規范有機產品認證活動,保證認證活動的一致性和有效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和《有機產品認證管理辦法》等法規、規章的有關規定,國家認監委對2005年6月發布的《有機產品認證實施規則》進行了修訂,修訂后的《有機產品認證實施規則》自2012年3月1日起實施。自實施之日起,認證機構對新申請有機產品認證企業及已獲認證企業的認證活動均需依據新版認證實施規則執行。現將新版認證實施規則的主要內容刊登如下,供讀者參閱。
1.目的和范圍
1.1為規范有機產品認證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有機產品認證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則。
1.2本規則規定了從事有機產品認證的認證機構(以下簡稱認證機構)實施有機產品認證的程序與管理的基本要求。
1.3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的有機產品進行的認證活動,應當遵守本規則的規定。
對從與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國家認監委”)簽署了有機產品認證體系等效備忘錄或協議的國家/地區進口的有機產品進行的認證活動,應當遵守備忘錄或協議的相關規定。
1.4遵守本規則的規定,并不意味著可免除其所承擔的法律責任。
2.認證機構要求
2.1從事有機產品認證活動的認證機構,應當具備《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規定的條件和從事有機產品認證的技術能力,并獲得國家認監委的批準。
2.2 認證機構應在獲得國家認監委批準后的12個月內,向國家認監委提交其實施有機產品認證活動符合本規則和GB/T 27065《產品認證機構通用要求》的證明文件。認證機構在未提交相關證明文件前,每個批準認證范圍頒發認證證書數量不得超過5張。
3.認證人員要求
3.1從事認證活動的人員應當具備必要的個人素質;具有相關專業教育和工作經歷;接受過有機產品生產、加工、經營、食品安全及認證技術等方面的培訓,具備相應的知識和技能。
3.2有機產品認證檢查員應取得中國認證認可協會的執業注冊資質。
3.3認證機構應對本機構的認證檢查員的能力做出評價,以滿足實施相應認證范圍的有機產品認證活動的需要。
4.認證依據
GB/T 19630《有機產品》
5.認證程序
5.1認證申請
5.1.1認證委托人應具備以下條件:
(1)取得國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有關機構注冊登記的法人資格;
(2)已取得相關法規規定的行政許可(適用時);
(3)生產、加工的產品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相關法律、法規、安全衛生標準和有關規范的要求;
(4)建立和實施了文件化的有機產品管理體系,并有效運行3個月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