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推動科研儀器設備的發展,以及合理充分利用閑置科研儀器資源,國家近期出臺了多個政策,其中,2017年9月發布的《國家重大科研基礎設施和大型科研儀器開放共享管理辦法》(簡稱:《辦法》),詳細規定了相關方面的內容。為方便業界及時了解,下面整合《辦法》中幾個重要信息。
1、政策依據是什么?
(1)《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進步法》第六十五條規定:“科學技術資源的管理單位應當向社會公布所管理的科學技術資源的共享使用制度和使用情況,并根據使用制度安排使用”。
(2)2014年12月,國務院發布了《國務院關于國家重大科研基礎設施和大型科研儀器向社會開放的意見》(國發〔2014〕70號),明確規定“制定促進科研設施與儀器開放的管理制度和辦法,明確管理部門和單位的責任,理順開放運行的管理機制,逐步納入法制化軌道,推動非涉密和無特殊規定限制的科研設施與儀器一律向社會開放”。
(3)2017年9月,科技部會同發展改革委、財政部,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進步法》和《意見》要求,制定《國家重大科研基礎設施和大型科研儀器開放共享管理辦法》。
2、什么是開放共享?
開放共享指管理單位將科研設施與儀器向社會開放,由其他單位、個人用于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的行為。
管理單位是指科研設施與儀器所依托管理的法人單位。
辦法適用于中央級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以及其他機構。
3、重大科研基礎設施與單臺套價值在50萬元及以上的科學儀器設備為主要范疇
《辦法》所指的國家重大科研基礎設施和大型科研儀器主要包括政府預算資金投入建設和購置的用于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活動的各類重大科研基礎設施和單臺套價值在50萬元及以上的科學儀器設備。
重大科研基礎設施:指由政府預算資金進行較大規模的投入,同時通過較長時間工程建設完成,建成后一般需長期穩定運行和持續開展科學技術活動,以實現重要科學技術或公益服務目標的重大科學研究系統,既包括發改委批準建設的國家重大科技基礎設施,如北京正負電子對撞機、上海光源等,也包括各部門、單位立項建設的其他重大科研基礎設施,如各類風洞、超算中心等。
大型科研儀器:是指原值在50萬元人民幣及以上直接服務于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活動的儀器設備:包括科研教學儀器,但不包括各種動力設備、機械設備等輔助設備,也不包括用于生產的儀器設備。
對于單臺套價值在50萬元以下的科學儀器設備:由管理單位自愿申報,主管部門擇優納入國家網絡管理平臺。
4、免稅進口儀器設備怎么管理?
免稅進口儀器設備納入國家網絡管理平臺對外開放,應符合國家的有關規定。對于納入國家網絡管理平臺統一管理、符合支持科技創新進口稅收政策規定的免稅進口的科學儀器設備,在符合監管的條件下準予用于其他單位的科學研究、科技開發和教學活動,未經海關審核同意不得擅自轉讓、移作他用或者進行其他處置。
5、管理單位需要做些什么?
(1)30個工作日內報送至國家網絡管理平臺
管理單位應當自科研設施與儀器完成安裝使用驗收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將符合開放條件的科研設施與儀器的有關信息按照統一標準及要求報送至國家網絡管理平臺。報送采取網絡上傳方式,需經上級行政主管部門審核。
(2)管理單位應按照統一的標準規范建立在線服務平臺,把科研設施與儀器納入國家網絡管理平臺統一管理。
如不納入國家網絡管理平臺應有正當理由,由管理單位提出申請,經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報科技部備案。
(3)與用戶訂立合同。管理單位提供開放共享服務,應當與用戶訂立合同,約定服務內容、知識產權歸屬、保密要求、損害賠償、違約責任、爭議處理等事項。